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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lackboy111 于 2012-8-19 18:10 发表 
“聚众淫乱”本不应该入刑,而且不应该有任何惩罚。一群人在一起做喜欢的事,没有对别人、第三方、社会有任何危害,为什么要收到惩罚呢?从法理上讲不通。
我觉得这位兄弟的话欠妥,因为聚众淫乱会产生很坏的社会风气引导问题,虽然都是自愿的隐蔽的,但是谁敢肯定一开始就所有人都愿意,谁敢保证没有其中一个或几个通过说服和诱导工作后才让别外的自愿人也参加的呢?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人是可以互相感染的,这种现象扩大后对社会应该不是什么好事。其次,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性病的传播,我们一边对艾滋病传播而愤怒,难道一边又要对这种传播现象来放纵吗?另外,这种现象也不利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一对夫妻况且有吵架离婚反目成仇的,但那种情况受害的只是两个但是人,而这种现象就更难保证多人都会感情一直和睦相处下去,一旦有人发生矛盾,传播出去受害的是很多人和很多的家庭。
如果朋友你认为大家自愿的就合法合理的话,那聚众赌博和毒品买卖呢?家里里面的母子乱伦呢?